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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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金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許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福生 等間因本院110年度金字第2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5,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哲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蔡萱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