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6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盛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1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盛連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曾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古御詩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震惟中華民國1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