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即被告 郭原 榔長女 郭姵君 聲請人即被告 郭原榔 次女 郭佩菁 聲請人即被告郭原榔長子 郭明政 聲請人即被告郭原榔配偶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劉淑禎 上列聲請人等因被告郭原榔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發還聲請人。
理由查被告郭原榔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扣押被告郭原榔所有如附表所示之物。茲查原審即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35號判決,並未諭知沒收上開扣押物,且被告郭原榔業已於100年4月7日死亡,並經本院於100年5月3日判決公訴不受理。上開扣押物既非違禁物,且被告郭原榔既已死亡,應屬聲請人即被告郭原榔之繼承人所有,依規定均不得諭知沒收。況上開扣押物既未經原判決諭知沒收,且與本案其他被告之案情無涉,並無繼續扣押之必要,應均發還予被告郭原榔之繼承人即本件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賴純慧法官林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安里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附表:
┌─┬─────────────┬────┬───┬──────────────┬────────┐││││││││編│品名│數量單位│所有人│備註│保管字號贓物編號││號│││姓名│││├─┼─────────────┼────┼───┼──────────────┼────────┤│01│損益表│26張│郭原榔│1、金鳳樓餐廳│99保管檢356(50)││││││(90.05.21至06.20損益表、│││││││90.06.21至07.20損益表、│││││││90.07.21至08.20損益表、│││││││90.08.21至09.20損益表、│││││││90.09.21至10.26損益表、│││││││90.12.26損益表、│││││││90.12.27至91.2.28損益表)│││││││2、新潮小吃部│││││││(91.07.27至08.31損益表、│││││││91.09.01至09.30損益表、│││││││91.10.01至10.31損益表)│││││││3、高潮酒店│││││││(96.06.15分配盈餘表、│││││││98.04.17資產負債表、│││││││98.07.14資產負債表、│││││││98.08.01至08.02收支明細│││││││98.11.16、98.11.20明細│││││││表)等帳冊。││├─┼─────────────┼────┼───┼──────────────┼────────┤│02│嘉義市刑大 林榮輝 名片│1張│郭原榔││99保管檢356(51)│├─┼─────────────┼────┼───┼──────────────┼────────┤│03│SAMSUNGANYCALL手機│2具│郭原榔│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99保管檢356(52)││││││含SIM卡2張││├─┼─────────────┼────┼───┼──────────────┼────────┤│04│小皮夾內名片│16張│郭原榔││99保管檢356(53)│├─┼─────────────┼────┼───┼──────────────┼────────┤│05│小皮夾內新台幣伍萬元(均為│50000元│郭原榔│50000元繳庫,包含於99保管檢│99保管檢356(58)│││貳仟元面額)│││356(58)合計贓款││├─┼─────────────┼────┼───┼──────────────┼────────┤│06│手提包內標會單│1張│郭原榔││99保管檢356(54)│├─┼─────────────┼────┼───┼──────────────┼────────┤│07│手提包內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325000元│郭原榔│325000元繳庫,包含於99保管檢│99保管檢356(58)│││元(均為壹仟元面額)│││356(58)合計贓款││├─┼─────────────┼────┼───┼──────────────┼────────┤│08│手提包內彰化銀行北嘉義分行│1本│郭原榔│存摺簿帳號:00000000000-000│99保管檢356(55)│││存摺簿│││││├─┼─────────────┼────┼───┼──────────────┼────────┤│09│手提包內名片(含電話簿1│63張│郭原榔││99保管檢356(56│││本)││││、57)│├─┼─────────────┼────┼───┼──────────────┼────────┤│10│受搜索人郭原榔身上新台幣陸│67200元│郭原榔│起訴書附表上誤載68200元,繳│99保管檢356(58)│││萬柒仟貳佰元│││庫,包含於99保管檢356(58)│││││││合計贓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