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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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聲請書誤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3年上訴字第7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於民國93年7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9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宗和
法官林海祥法官潘進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任正人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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