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彰化監獄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524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於93年8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799號函及所附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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