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2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付字第8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88年上訴字第320號判刑並定應執行刑確定,嗣經96年度聲減字第1182號減刑為有期徒刑8年9月確定。受刑人於93年10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98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5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