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8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台北華城華城特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元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志琪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賴志琪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賴志琪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
四、請 陳明 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