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62號原告 顏瑞宏 被告 顏王秋桂 被告 顏進生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5,219,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936元。」之記載及附表,應更正為「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58,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224元。」及附表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民事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倪金漢☆附表1┌──┬──────────┬───────┬─────┬───────┬────────┐│編號│地號│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權利範圍│(新台幣:元)│├──┼──────────┼───────┼─────┼───────┼────────┤│1│高雄市路○區○○段│4,629.45│2,300│999/10,000│1,063,709│││1529地號│││││├──┼──────────┼───────┼─────┼───────┼────────┤│2│高雄市路○區○○段│2,453.02│2,300│999/10,000│563,630│││1532地號│││││├──┼──────────┼───────┼─────┼───────┼────────┤│3│高雄市路○區○○段│3,599.16│2,300│999/20,000│413,489│││1533地號│││││├──┼──────────┼───────┼─────┼───────┼────────┤│4│高雄市路○區○○段│382.86│7,600│1/2│1,454,868│││1578地號│││││├──┴──────────┼───────┼─────┴───────┴────────┤│建物│建物課稅現值││││(新台幣:元)││├──┬──────────┼───────┼─────┬───────┬────────┤│5│高雄市○○區○○段│262,800│││262,800│││103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苓雅區中華│││││││四路224號│││││├──┼──────────┴───────┴─────┴───────┴────────┤│合計│3,758,496│├──┴─────────────────────────────────────────┤│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權利範圍││=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