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4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43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他字第469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69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嫌疑人具體身分,已經簽結,因案查扣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棕色細結晶1袋(驗餘淨重為0.0338公克)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相對於刑法之沒收規定而言,係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級與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民國111年11月1日16時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女2人至檢
舉人家中,並留下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查無嫌疑人具體身分,故經聲請人以112年度他字第4697號簽結在案,有聲請人112年6月9日簽呈在卷可查。
㈡為警扣案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棕色細結晶1袋
(驗餘淨重為0.0338公克),有111年12月2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查。扣案之包裝袋1個,與內含之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單獨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瑞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附表:
名稱備註棕色細結晶壹袋(含袋,驗餘淨重為零點零叁叁捌公克)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⒉檢驗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33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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