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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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44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張來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來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72,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