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秋冬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042號),前經終結辯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孫少輔法官李宗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