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10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月騏何采臻何兆茗何永隆 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000元,應繳裁判費15,45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件。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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