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洪志恒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章 、 林信安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1,12
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黃清章、林信安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