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勒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勒戒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勒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群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5年度聲觀字第4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群方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