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易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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