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427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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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42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28日上午9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肆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
參萬伍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之事實,業據
其提出申請書、貸款交易明細、綜合約定書及貸款融資查詢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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