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68號聲請人 范芳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清泉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狀所列本票原本10紙。中華民國104年6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
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書記官邱美龍◎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