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左敏 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伍仟柒佰陸拾伍元,及其中叁萬伍仟陸佰肆拾捌元自民國10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左敏㨗於94年3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
自94年3月24日起至104年3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6月18日止累計35,765元未給付,其中35,648元為本金、117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由本金所生之利息。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