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監宣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492號聲請人陳○○住○○市○○區○○○路00號3樓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葉信宏 律師相對人陳○○關係人簡○○
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為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
增列受輔助宣告之人乙○○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甲○○同意。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弟即相對人因智能不足合併過動與發展遲緩,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爰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者,得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法院對於監護宣告之聲請,認為未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所明定。又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1113條之1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再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11條之1第1至3款規定,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三、本院之判斷:㈠關於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抑或輔助宣告乙節。本院參酌兩造
及關係人之戶籍資料、親屬系統表、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新制(8類)與舊制(16類)身心障礙類別及代碼對應表、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聲請人所撰相對人失序行為說明單、樂安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覺民診所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及自閉症類群障礙及廣泛性發展障礙網路資料、台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關於自閉症(廣泛性發展障礙)之文章、樂安醫院住院病歷、護理紀錄等證據後,認相對人經評估診斷為自閉症類群障礙及智能不足,目前於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住院療治雖已逾數月,然病況仍未好轉,時有失序行為。又相對人簡單日常生活雖尚可自理,惟完成度不佳,亦無獨立管理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且其計算、抽象思考、記憶及現實反應能力均有缺損,復無回復可能性,可認相對人已達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形。準此,聲請人原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嗣更易為輔助宣告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關於選定相對人之輔助人乙節。本院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
姐,情屬至親,有意願為相對人處理財務等相關事宜,故由其擔任輔助人,應合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並有聲請人及全體關係人均表示同意之親屬同意書在卷可憑,爰選定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輔助人。
㈢受輔助宣告之人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
權益,於其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此觀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1至6款之規定自明。復為免上揭列舉有掛一漏萬之虞,故於同項第7款授權法院得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視個案情況,指定前揭6款以外之特定行為,亦須經輔助人同意,以保護受輔助宣告之人。本院審酌相對人經評估有易受他人引導致受騙之虞,為求周延保護相對人,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並參酌兩造及全體關係人之意見,因而增列相對人為如附表所示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故裁定如主文第3項及附表所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劉子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當事人均已捨棄抗告權,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大貴附表:
一、相對人其國民身分證、全民健保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私章、印鑑之保管及使用。二、辦理金融機構帳戶開戶、申辦信用卡、現金卡、金融卡及其相關交易事宜。三、辦理金額或價額新臺幣5,000元以上之提領、轉帳、匯款等任何財產交易相關事宜。四、相對人名下所有不動產之買賣、租賃、借貸、設定負擔等處分行為。五、申辦及變更行動電話門號、網際網路付款帳號及簽訂電信通訊契約及其相關事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