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抗告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上列抗告人分別與相對人乙○○、丙○○、丁○○及戊○○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及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13號、113年度家親聲字第125號合併審理,並於民國113年9月30日為第一審裁定,抗告人對上開裁定,均聲明不服,然未據繳納抗告費,依上開規定,應各徵收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繳納抗告費共2,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林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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