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原告 許峻銘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之訴訟代理人 許建勛 被告 蕭能維 律師(即 孫樂梅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家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鄭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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