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代理人施建祥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企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企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三○二一三號支付命令出異議(另債務人甲○○未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肆仟貳佰伍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玖仟零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光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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