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00一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張志邦 右當事人與敦信科技金屬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陸拾玖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