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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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2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一0三號違反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部分: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影本所載。
乙、被告部分: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判決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芬
法官吳定亞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