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五九二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萬六千八百四十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七百五十四萬五千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七萬五千七百四十五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一萬六千八百四十元後,尚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五萬八千九百零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書記官方美雲附表:
┌──┬──────┬───────────────┐│編號│報紙名稱│頭版半版三日費用(新台幣)│├──┼──────┼───────────────┤│一│聯合報│一百五十萬元(十全單版)│├──┼──────┼───────────────┤│二│中國時報│一百五十七萬五千元(限一版)│├──┼──────┼───────────────┤│三│自由時報│一百八十九萬元│├──┼──────┼───────────────┤│四│台灣日報│七十八萬元│├──┼──────┼───────────────┤│五│蘋果日報│一百八十萬元(頭版小橫半,││││規格15.5×35.6cm)│├──┴──────┴───────────────┤│合計:七百五十四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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