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三五三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仲諒 訴訟代理人 周柏成 被告允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平森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允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在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三樓之一,有允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可憑,依前開說明,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三、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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