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禾峯工程行即 李美枝 法定代理人李美枝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91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冠云┌─────────────────────────────────────┐│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1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群力泰玻璃│合作金庫商│106年8月31日│25,486元│CU0000000││││有限公司│業銀行東新│││││││ 林美華 │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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