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鐘明達 律師複代理人 翁仁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4日下午2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訴訟代理人應攜兩造當事人「本人」親自到庭。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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