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47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謝孟茹 相對人 陳璿承 相對人 陳路加 相對人 陳鈺文 相對人 陳李純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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