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明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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