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867號原告 黃宣燁
謝閔裕 被告 陳吉發
陳俞翔 陳妤加 劉慶輝 謝賀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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