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7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佑頴選任辯護人林麗芬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367號、第36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佑頴 犯如【附表】編號1至28「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8「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犯罪事實
一、林佑頴明知 甲基 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以營利之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以【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交易方式,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予 吳紹群 (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 賴國欽 (如【附表】編號3至13所示)及 涂宏榮 (如【附表】編號14至28所示)。嗣經警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林佑頴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居所處搜索(起訴書誤載為「至 孔祥德 屏東縣○○鎮○○路00號住處搜索」),扣得林佑頴所有供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電子磅秤1台、夾練袋6袋、OPPO手機1支,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吸食器1組、塑膠吸管2支、玻璃球吸食器1支,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林佑頴(下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4367卷第29至106頁、第495至497頁、本院卷第64頁、第132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吳紹群、賴國欽及涂宏榮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吳紹群部分,見他字卷第191至200頁、第241至244頁;賴國欽部分,見他字卷第95至122頁、第183至187頁;涂宏榮部分,見他字卷第249至296頁、第363至368頁),並有證人賴國欽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他字卷第123至129頁)、被告與證人賴國欽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卷第151至169頁)、證人吳紹群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他字卷第201至204頁)、證人吳紹群與暱稱「殺阡陌」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他字卷第230至232頁)、被告與證人涂宏榮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他字卷第301至316頁)、證人涂宏榮指認被告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見他字卷第317至320頁)、本院112年聲搜字第000954號搜索票(見偵24367卷第127頁)、被告之行動通訊裝置採證同意書(見偵24367卷第129頁)、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24367卷第131至135頁)、被告受搜索扣押之照片(見偵24367卷第139頁)、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偵查隊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見偵24367卷第147頁)、本院112年聲監字第000101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見偵24367卷第161至165頁)、本院112年聲監續字第000252號通訊監察書及電話附表(見偵24367卷第167至169頁)、被告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4367卷第171至230頁)、被告受扣押物品之照片(見偵36184號卷第243至245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臺灣大哥大資料查詢及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見偵36184號卷第319至357頁)、新加坡商星圓通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4月14日星圓字第1120414-001號函(見偵36184號卷第359至360頁)、行動電號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及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見偵36184號卷第361至371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遠傳通訊數據上網歴程查詢(見偵36184號卷第373至388頁)、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通聯資料及台灣大哥大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見偵36184號卷第389至420頁)等在卷可佐,並有被告所有供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電子磅秤1台、夾練袋6袋、OPPO手機1支等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販賣毒品係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一定之公定價格,容易增減分裝之份量,而每次買賣之價量,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狀況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且販賣者從各種「價差」、「量差」或「純度」牟取利潤方式,亦有差異,然其所圖利益之非法販賣行為目的,則屬相同,並無二致,且毒品價格非低、取得不易,向為政府查禁森嚴且重罰不寬貸,衡諸常情,倘非有利可圖,殊無必要甘冒持有毒品遭查獲、重罰之極大風險。查被告所為本件2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為有償交易,且各次犯行均係屬重罪,被告交易毒品如無利可圖,當無甘冒觸犯刑罰之高度風險交易毒品,依據上述說明,足認被告主觀上均顯有營利之意圖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2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各次因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8所示之2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各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罰之減輕事由:⒈偵審自白減輕部分: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
「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載2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均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自白,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部分:按「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
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須被告先有供述毒品來源之正犯或共犯等相關證據資料,使警方或偵查犯罪機關據以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之結果,二者兼備並有因果關係,始能獲上述寬典(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4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固於警詢、偵查中供稱其毒品來源為綽號「 弘哥 ( 宏哥 )」 王清弘 ,且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員警亦據被告之供述而追查之,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偵辦绰號「弘哥(宏哥)」王清弘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偵查報告書在卷可參(見他字卷第385至386頁),然檢警目前僅報請本院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中,有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112年10月24日田警分偵字第1120021608號函檢附112年10月21日員警職務報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9至91頁),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亦函覆稱本件並未查獲上手等語,有該署112年11月7日中檢介字112偵24367字第1129127567號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3頁),是被告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刑法第59條酌減規定部分:
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4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本件2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因各該犯行均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是其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法定刑度已可獲得相當程度之折讓,並無情輕法重之過苛情形,復考量被告不思以正常管道賺取金錢,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對社會治安及他人身心之戕害匪淺,被告於本案犯罪時亦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顯然可憫,難認有即使科以上述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存在,故認被告無從適用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規定。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非淺,施用者亦經常因毒品之高度成癮性而難以戒除,影響其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竟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販賣第二級毒品予他人,嚴重危害國民健康、社會治安及風氣,行為甚值非難,兼衡被告就本件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販賣毒品之種類、數量、次數、金額等犯罪手段,且其前有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紀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非佳;並參以其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4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28「主文」欄所示之刑;暨衡酌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及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在不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及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就被告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28「主文」欄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所有經扣案之電子磅秤1台、夾練袋6袋、OPPO手機1支,均係供其為上述犯罪事實欄一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用,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64頁),爰依上述規定,均於被告所犯各次犯行罪刑項下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就上述犯罪事實欄一所示各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已實際向購毒者收取販毒價金,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32頁),核屬被告各次犯行之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被告所犯各次犯行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於扣案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使用之吸食器1組、塑膠吸管2支、玻璃球吸食器1支,均核與本案犯行無關,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凱提起公訴,檢察官郭姿吟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
法官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育蘋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交易時間交易地點交易方式主文1112年3月24日20時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紹群。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 伍年 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112年3月28日16時許臺南火車站以6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吳紹群。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3112年3月25日23時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4112年4月2日21時15分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5112年4月12日19時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6112年4月14日22時50分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7112年4月19日19時25分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8112年4月20日18時50分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1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9112年4月21日21時20分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0112年4月25日18時50分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1112年4月28日19時30分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2112年4月28日22時25分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3112年4月29日19時30分許臺中市大里區大里國中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賴國欽。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4112年4月11日22時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5112年4月13日19時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6112年4月15日14時35分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7112年4月15日22時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8112年4月20日18時20分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19112年4月20日22時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0112年4月21日3時2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以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1112年4月23日10時46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以1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2112年4月23日21時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3112年4月25日17時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4112年4月26日8時40分許臺中市○○區○○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以5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5112年4月27日21時40分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6112年4月28日1時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7112年4月28日21時20分許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三街附近巷子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28112年4月29日22時50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予涂宏榮。林佑頴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台、夾練袋陸袋、OPPO手機壹支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