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5年度新小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8號1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7月25日向原告申請信
用分期貸款73776元整,約定還款方式為自原告實際撥貸日
之次月起,分24期還清,還款日期自94年7月25日起至96年7
月25日止,又約定如未依約繳納即喪失分期償還期限利益,
並應給付自應支付日之次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18.25該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屆期未繳入分期付款本金,尚
積欠61480元,未依約清償。爰依兩造間之貸款契約,提起
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略以:確有與原告辦理貸款,惟與初辦理貸款之山基
電信之債務尚有糾葛等語資抗。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貸付款
申請書暨契約書、攤還收息記錄(均有影本附卷)為證,核
與其所述情節相符,而被告雖辯稱因山基電信已經倒閉,被
告就無法繼續消費,所以拒繳貸款云云,然依上開申請書其
中申請人聲明書第4項已載明:申請人瞭解申請人與山基電
信(股)公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或糾紛,概與貴行(按即
原告)無關,應由受款人(按即山基電信)與申請人自行處
理,申請人不得因此拒付貴行貸款之餘額等語,是被告執上
開事由拒絕給付本件借款餘額,難認有據從而,原告依據兩
造間之貸款申請書,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
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第
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周信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