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家他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家他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他字第7號抗告人乙○○代理人丙○○上列抗告人與甲○○間99年度家他字第7號訴訟費用徵收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2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6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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