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36號債務人 林孝麒 (原名: 林泳瑢林建長林建輝 )代理人 許碧真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林孝麒(原名:林泳瑢、林建長、林建輝)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並自九十九年七月九日十七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更生方案未依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復為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復經債務人於民國99年6月2日提出更生方案(見本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10號卷第49至52頁),在卷可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99年6月7日發函予全體債權人,命其於文到10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逾期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
經函覆結果所示,所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皆表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從而該更生方案並未依債權人書面可決通過。又本件債務人所提出還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6,000元,清償成數為20.68%之更生方案本院難認公允;另依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7號卷第13頁)所載,債務人並無財產,且其負債總額達新臺幣510萬6,386元,依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債務人顯無足夠財產以清償開始清算程序後所需之各項程序費用,依照上開規定,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
書記官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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