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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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催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理人 卓聖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到期日、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