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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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3,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抗告時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95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