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歐有福具保人曾達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執字第14573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達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歐有福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具保人曾達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被告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被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保證書、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經對具保人戶籍地址為通知,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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