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聲請人 李曉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
書記官林珊慧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2,3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
34元計算:(6+1)×34×10=2,380元)。
二、請向本院陳報目前工作,並提出在職證明(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以及提出每月收入之相關證明,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另請聲請人說明除每月工作薪資收入外,尚有無領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聲請人出具之101年3月、7月、9月、11月電費通知及收據,所載之用電地址均為新北市○○區○○路○○○號3樓,惟依聲請人所提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聲請人居所地址應為新北市○○區○○路○○○號5樓,聲請人出具之電費通知及收據是否有誤?如是,請提出正確用電地址之電費通知及收據。
四、請補陳聲請人於離婚時有無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得對前配偶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金額及詳細計算方式暨證明文件。
五、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