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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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4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被告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詐欺│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6.09.18│96.08.31│├────────┼───────────┼───────────┤│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案號├───────────┼───────────┤││96年偵字第30141號│96年偵字第29267號│├─┬──────┼───────────┼───────────┤│最│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804號│97年度上易字第2090號││實├──────┼───────────┼───────────┤│審│判決日期│97.04.21│98.01.13│├─┼──────┼───────────┼───────────┤│確│法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804號│97年度上易字第2090號││決├──────┼───────────┼───────────┤││確定日期│97.05.27│98.01.13│├─┴──────┼───────────┼───────────┤│備註│1-2應定執行刑│1-2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