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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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更名登記(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四號上訴人即聲明人 劉錦祺
劉鳳綺 劉雪美 劉雪慧 劉馨蔚 被上訴人 劉鴻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名登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六四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劉錦祺、劉雪美、劉雪慧、劉鳳綺、劉馨蔚為上訴人 林二妹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上訴人林二妹於第三審上訴程序中之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死亡,聲明人劉錦祺、劉雪美、劉雪慧、劉鳳綺、劉馨蔚為其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可稽。渠等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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