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五號聲明人 凃炳輝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八日第三審判決(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一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凃炳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至於提起非常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規定,僅得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為之,併此敍明。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雄
法官張祺祥法官宋祺法官惠光霞法官周盈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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