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誣告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七號聲明人 尤薇雅 上列聲明人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一○三年五月十五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三二七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尤薇雅因誣告聲請再審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對該裁定不服云云,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黃正興
法官張春福法官許錦印法官林英志法官吳信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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