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司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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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司聲字第63號

聲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相對人 王富貴張秀鸞 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富貴即張秀鸞之繼承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債權讓與

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爰聲請

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2196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明書、退回信封、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函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為原承租戶,已搬離該址,現未居住於該址,有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2998300號函在卷可稽。是相對人之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1.請於收受後5日內將公告及裁定全文含附件登載於新聞

紙(全國版)1天,並將登報證明送院備查。

2.本件毋庸核發確定證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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