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7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釋明債權人清冊中萬泰銀行、玉山銀行之債務是否已清償完畢,如已清償完畢,請提出證明資料影本。
2.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3.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
4.每月支出生活費用10708元、勞健保費928元、各種稅賦1260元、清償房貸12000元證明資料影本。
5.汽車車號00-0000號行照影本。
6.請提出聲請人對再生義肢有限公司之出資額0000000元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須已簽章)及還款計畫書。
8.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