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509號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
3.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勞保、公保或2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聲請更生前2年內生活必要費用明細及每月支出生活費用9509元、扶養費1902元、醫療費400元證明資料影本。
5.聲請人之母親 周劉來方 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說明依法應分擔扶養母親之人數及家族系統表。
6.請提出花蓮縣○○鄉○○段99、1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花蓮縣○○鄉○里○路26、28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7.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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