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14號聲請人 林家良 即 林三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㈠至㈩所示相關證明資料,並釋明如附件至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安青附件:
㈠、聲請人及配偶、所有子女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㈢、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表明。
㈣、聲請人依協商方案,歷次附有起始日期之分期繳款紀錄,及載明毀諾前最後1次繳款日期。
㈤、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填載方式,為含土地、建物、動產(汽機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款(含銀行名稱、帳號、迄補正日止之存款數額及所有銀行及郵局存摺影本)、股票(曾於證卷商開立信託保管帳戶者,並附所有信託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基金(曾於銀行或信託投資管理公司開立基金投資帳戶者,並附所有投資帳戶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期貨、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陳報財產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之財產目錄欄內,切勿隱匿財產,以免受不利益之處分。(請以表格方式列出,所須表格可自行前往http://www.judicial.gov.tw/網站下載)
㈥、所謂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另所謂營業活動,係指反覆從事銷售貨物、提供勞務或其他相類行為,以獲取代價之社會活動者;經查聲請人以駕駛計程車為職業,其營業額即視為聲請人之收入,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並附證明文件)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請將收入名目分項列表,所須表格可自行前往上列網站下載)
㈦、所謂必要支出係指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非所有支出皆得陳報;陳報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項支出,並提出證明文件。(請將支出名目分項列表,所須表格可自行前往上列網站下載)
㈧、聲請人若受雇於計程車行,請檢附雇用單位之雇用證明(請附蓋有公司章及負責人職章之正本)。
㈨、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配偶95、96年度之薪資所得證明(包括薪俸、各種津貼、獎金、補助費等)、薪資收入期間、勞健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㈩、房屋貸款契約書及歷次附有起始日期之分期繳款轉匯單據(存摺內頁影本或支票存單),另註明貸款餘額及所有保證人之姓名。
、請釋明聲請人配偶於聲請日前五年內是否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及其營業統一編號、營業額。
、請釋明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之親屬(成年之子女)每月支出於聲請人之扶養費數額、原因及種類。(請參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比例核實陳報)
、請釋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請釋明聲請人及配偶於聲請前兩年內有否就不動產或動產為有償行為(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行為(贈與、繼承等),而生財產變動;倘於聲請前兩年內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請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相關資料(買賣契約);另釋明聲請人及配偶是否曾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無,詳為說明於五年內是否因繼承而生財產變動。
、請釋明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無強制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於法院;聲請前兩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聲請前兩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是否現有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