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翁世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法院書記官張文俊附表:
一、依債務人提出投資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如股票、集保存摺影本)。
二、請債務人提出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
三、請釋明債務人之配偶 劉芳汝 是否仍有工作能力,若有請提出其薪資收入或95、96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等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釋明與送達代收地屏東市○○路○○○號關係為何,是否委任甲○○為其合法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五、請債務人陳報房屋貸款之餘額及繳款明細表,另釋明自用住宅借款之有擔保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擔保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為何及釋明擔保標的物價值及其計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