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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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0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57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9,99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瑪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