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親字第8號原告甲○特別代理人丙○○
之1號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子女提起之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9月18日10時2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俊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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